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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某、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第一分公司、第二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区**街道**委**栋**门**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8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31967********,汉族,专科毕业,北京**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第二分公司城市经理,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住巴彦淖尔市**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6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北京**有限公司巴淖尔第一分公司、第二分公司、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为销售北京**集团公司推出的还本付息理财产品,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成立了北京**巴彦淖尔市第一分公司和第二分公司,被告人张某某为公司负责人。为此,被告人张某某聘用马某某(已判刑)为第一分公司负责人,被告人王某某为第二分公司的负责人。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指导下,巴彦淖尔市第一分公司、第二分公司招募了多名推销员,在未经国家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广告宣传等形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吸收他人存款。第一分公司吸收投资户612户,金额为15943199元,第二分公司吸收存款投资户为275户,金额为8613592元。第二分公司实际组建管理者嫌疑人王某某,在其担任第二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共吸收投资户211户资金,63333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审计报告、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组织、领导北京**巴彦淖尔市第一分公司、第二分公司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887户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某任第二分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非法吸收211户公众存款633331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王某某帮组他人犯罪,属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晓东

                  2019年611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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