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汽检刑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长春市绿园区**镇**村**屯,现住长春市绿园区**镇**村**屯。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1989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9年12月3日刑满释放.
见证值班律师:吴殿库,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匙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20年3月至4月期间,多次在长春市汽开区、绿园区、新区等地点,盗窃电线杠上未通电变压器,销赃后进行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末,被告人匙某某以600元的价格雇佣张某甲驾驶吊车,指引吊车前往至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沈路与和谐大街交汇处超达停车场院内后,被告人匙某某使用扳手等工具将院内一处电线杆上未通电的S11-M-200/10变压器拆卸后,指使吊车将该变压器吊运至长春市绿园区金鹏路108号长春市金胜达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李某甲处。2020年3月29日,经**公司对变压器检测验证后,被告人匙某某以3800元的价格将变压器销赃至**公司;
2.2020年3月末至4月初,被告人匙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在长春市长白路路边雇佣一台小吊车,指引吊车前往至长春市绿园区西四环与长白路交汇处绿茵风景小区内,以同样方式使用扳手将小区内一电线杠上未通电的S9M-400/10型变压器拆卸后,指使吊车将变压器吊运至**公司李某甲处,2020年4月3日,经**公司对变压器检测验证后,被告人匙某某以11000元的价格将变压器销赃至**公司;
3.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匙某某以400元的价格雇佣刘某甲驾驶的小吊车,指引吊车前往至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大路与支农大街交汇处星源精细化工厂内,被告人匙某某拆卸此处的变压器过程中,发现变压器被焊接在电线杆上,遂与司机驾车离开,并再次指引司机窜至长春市新区南四环路与硅谷大街交汇处附近达新路309号路边,被告人匙某某以同样方式使用扳手将路边一电线杆上未通电的D9-50/10型变压器拆卸后,指使吊车将变压器吊运至**公司李某甲处,2020年4月14日,经**公司对变压器检测验证后,被告人匙某某以2000元的价格将变压器销赃至**公司;
4.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匙某某再次以400元的价格雇佣刘某甲驾驶小吊车,指引吊车再次窜至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大路与支农大街交汇处星源精细化工厂内,被告人匙某某使用准备好的角磨机和扳手等工具将此处被焊接的S11-M-315/10变压器拆卸后,指使吊车将变压器运至**公司李某甲处,2020年4月18日,经**公司对变压器检测验证后,被告人匙某某以9000元的价格将变压器销赃至**公司。
2020年5月25日,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
1.三相电力变压器S9M-400/10 铜芯1台价格12000元;
2.单相电力变压器D9-50/10 铜芯1台价格2500元;
3.三相电力变压器S11-M-315/10 铜芯1台价格18400元。
4.三相电力变压器S11-M-200/10 铝芯1台价格4000元。
被告人匙某某涉嫌盗窃4次,涉案变压器价值共计人民币36900元,获得赃款共计人民币25800元,其中10000元已被侦查机关依法追回,其余赃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被害人李某乙、张某乙的陈述;
证人刘某甲、李某甲、王某甲、匙某某、王某乙、孙某某、张某甲的证言;
被告人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及视听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匙某某四次盗窃未使用通电的变压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龙
检察官助理:刘佳鑫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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