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528号
被告人匡平亮,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市**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14年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19年6月25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4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网上追逃),2019年7月10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平亮、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2日至12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以金某某、谭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首纠集被告人匡平亮、周某甲和刘某甲、廖某、肖某(均已判决)等人经常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双峰县***镇、***镇、**镇等一带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匡平亮、周某甲是该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具体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
1.2015年12月15日晚上,被告人周某甲、谢某甲(已提起公诉)、杨某(待查)、“赞阿吉”(待查)等人在双峰县***镇***KTV二楼包厢内唱歌,周某甲以KTV内的陪唱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向被害人常某某(系***KTV老板)等人索要每月2-3万元的“保护费”,威胁常某某等人,如果不交就把***KTV给砸了,并让杨某、“赞阿吉”等人到KTV一楼等,因常某某等人未答应,次日凌晨,杨某、“赞阿吉”等人持械将***KTV一楼大厅的玻璃门、大厅内的电脑、摆件、冰箱、休息厅内的电视机等物品砸坏。经鉴定,***KTV被损坏物品价值15855元。
2.2016年10月26日凌晨,谭某某和谷某某(均已判决)带着***KTV一名绰号叫“某某”的女服务员到**镇一个夜宵店吃完夜宵后,在送“某某”回住处途径“**粥城”时,被在此处吃夜宵的阳某甲看到,因阳某甲认识“某某”,就上前揽住“某某”讲话,谷某某、谭某某等人因此与阳某甲等人发生打架,后双方均另有其他人参与打架,阳某甲在打架中有轻微受伤。双方打架停止后,分别离开“**粥城”。谭某某、谷某某不服气,得知阳某甲是****KTV老板阳某乙的孙子后,即纠集被告人匡平亮和肖某、彭某某、刘某甲、廖某、金某某、谢某甲等人到****KTV找被害人阳某乙说法,并要求赔偿。阳某乙要阳某甲向谭某某、谷某某进行道歉。谷某某、谭某某等人提出要阳某乙赔偿,金额从8万元到5万元再到3万元,但阳某乙均未答应。肖某就对阳某乙等人说:“还给你们十分钟,如果还谈不拢就把你们店子砸了。”阳某乙被迫同意出1万元了事。但匡平亮、谭某某、谷某某、谢某甲、刘某甲、廖某、金某某、肖某等人还是持铁棍、管刹将****KTV的大门玻璃、冰柜玻璃、空调等财物进行打砸。经鉴定,****KTV被打砸财物价值20629元。
3.2017年期间,刘某乙(已判决)欠下“某某某”(身份待查)5万元赌债,后“某某某”多次安排被告人匡平亮向刘某乙追讨,刘某乙一直未还款;后匡平亮要“聂某某”(身份待查)向刘某乙追讨该款,并要求“聂某某”不管用什么方法都要想办法把钱要回来。2017年11月8日,匡平亮使用姓名为许某的假身份证件与邵东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湘******别克小车交给“聂某某”,由“聂某某”驾驶该车找刘某乙讨债。
2017年11月16日17时许,“聂某某”驾驶湘******小车在双峰县**镇**村路段追逐、撞击刘某某驾驶的湘******车辆。刘某乙停车后,“聂某某”等四五人拿出事先准备的刀子、管铩追赶刘某乙,刘某乙又驾车逃跑。“聂某某”继续驾驶车辆紧追不舍,在**镇**村村级公路一弯道处撞击刘某乙的车辆尾部导致该车翻下路基,车辆损坏。经鉴定,湘******的车辆损失价值为178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书等书证;2.证人禹立梅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常某某等人的陈述;4.同案犯金某某等人的供述;5.被告人匡平亮、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及照片。
二、开设赌场
2018年10月21日至10月24日,被告人周某甲与谢某乙、谢某丙、周某乙、郭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县**镇**村开设赌场,以两枚五分硬币猜单双的方式赌博,四天共抽水营利5万余元。周某甲负责“喊宝”,即等所有人下注完后,让开宝的人将碗揭开,向赌博人员报出单、双。
匡平亮、周某甲分别于2019年6月24日、2019年7月9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郭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2.同案犯谢某乙等人的供述;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伙同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匡平亮伙同他人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伙同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被告人匡平亮、周某甲均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甲系从犯,但系一人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被告人匡平亮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匡平亮、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匡平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对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刘启志
助理:邓卫军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匡平亮、周某甲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案卷材料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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