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仁检公诉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匡某某(小名小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1日被兴仁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小名小某乙、小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6********,黎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贵州省兴仁县(市),住兴仁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兴仁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兴仁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尤某甲(曾用名尤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兴仁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兴仁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小名小某丙),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贵州省兴仁县(市),住贵州省兴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兴仁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兴仁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小名小某戊),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镇**村**组。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日被兴仁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兴仁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贵州省兴仁县(市),住兴仁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兴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两年执行;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兴仁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兴仁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贵州省兴仁县(市),住兴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1日到兴仁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施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2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贵州省兴仁县(市),住兴仁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9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0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9日被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4年10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原兴仁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兴仁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贵州省普安县,住贵州省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原兴仁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甲(曾用名廖某乙,小名廖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贵州省兴仁县,住兴仁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1日被兴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0年5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兴仁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4日被兴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贵州省兴仁县,住兴仁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1月26日被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减刑,于2017年2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兴仁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兴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余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57********,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贵州省兴仁县,住兴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某某、张某甲、尤某甲、张某乙、肖某某、喻某某、施某甲、杨某乙、廖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杨某甲、王某某、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7日、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兴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23日、自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3月21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5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以来,被告人匡某某、张某甲、尤某甲、张某乙、杨某甲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兴仁市***镇***农家乐、张某乙家里、***镇**村、***乡**村一带的山坡上、民房内等地开设赌场。分别以匡某某、张某甲、尤某甲、张某乙、杨某甲为股东,雇佣喻某某、肖某某等人为赌场打水、抽头渔利,雇佣廖某甲、余某某、王某某等人搭建赌场、放哨,雇佣施某甲、杨某乙等人为赌场接送赌客到赌场赌博,采用扑克牌、骰子“挖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少则数十人、多则三四十人,共抽头渔利十余万元,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至11月、2018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匡某某、张某乙、尤某甲等人合伙在兴仁市***镇***居委会“***”农家乐里开设赌场,组织数十人采用扑克牌、骰子“挖豹子”,雇佣喻某某等人为赌场打水、抽头渔利。
2.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匡某某、张某乙、尤某甲等人合伙在兴仁市***镇***街上张某乙家开设赌场,组织数十人采用扑克牌、骰子“挖豹子”,雇佣喻某某等人为赌场打水、抽头渔利。
3.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匡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尤某甲、杨某甲等人合伙在兴仁市***镇**村***背后山坡树林里开设赌场,组织数十人采用扑克牌、骰子“挖豹子”,雇佣喻某某、肖某某为赌场打水、抽头渔利;雇佣廖某甲等人搭建赌场、放哨;雇佣施某甲、杨某乙等人为赌场接送赌客,非法获利。
4.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匡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尤某甲、杨某甲等人合伙在兴仁市***镇**村廖某丙(廖某甲的姐)家里开设赌场,组织数十人采用扑克牌、骰子“挖豹子”,雇佣喻某某、肖某某等人为赌场打水、抽头渔利;雇佣廖某甲、余某某、王某某等人搭建赌场、放哨;雇佣施某甲、杨某乙等人为赌场接送赌客,非法获利。
5.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匡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尤某甲、杨某甲等人合伙在兴仁市***镇**村**组寨子后山上坡杉树林里开设赌场,组织数十人采用扑克牌、骰子“挖豹子”,雇佣喻某某、肖某某等人为赌场打水、抽头渔利;雇佣廖某甲余某某、王某某等人搭建赌场、放哨;雇佣施某甲、杨某乙等人为赌场接送赌客,非法获利。
6.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匡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尤某甲等人合伙在兴仁市***乡**村***松树林里开设赌场,组织数十人采用扑克牌、骰子“挖豹子”,雇佣喻某某、肖某某等人为赌场打水、抽头渔利;雇佣施某甲、杨某乙等人为赌场接送赌客,非法获利。
7.2018年5月,匡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尤某甲等人合伙在兴仁市***乡**村***寨子后山山坡上树林里开设赌场,组织数十人釆用扑克牌、骰子“挖豹子”,雇佣喻某某、肖某某等人为赌场打水、抽头渔利;雇佣施某甲、杨某乙等人为赌场接送赌客,非法获利。
8.2018年5月至6月,匡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尤某甲等人合伙在兴仁市***乡**村**寨子后山路边树林里开设赌场,组织数十人采用扑克牌、骰子“挖豹子”,雇佣喻某某、肖某某等人为赌场打水、抽头渔利;雇佣施某甲、杨某乙等人为赌场接送赌客,非法获利。
9.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匡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尤某甲等人合伙在兴仁市***乡**村**寨子对面山坡松树林里开设赌场,组织数十人采用扑克牌、骰子“挖豹子”,雇佣喻某某、肖某某为赌场打水、抽头渔利;雇佣施某甲、杨某乙等人为赌场接送赌客,非法获利。
10.2018年6月,匡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尤某甲等人合伙在贵州省兴仁市***镇**村***组唐某甲开设赌场,组织数十人采用扑克牌、骰子“挖豹子”,雇佣喻某某、肖某某等人为赌场打水、抽头渔利;雇佣施某甲、杨某乙等人为赌场接送赌客,非法获利。
11.2018年6月,匡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尤某甲等人合伙在兴仁市***乡**村***组陈某某家开设赌场,组织数十人采用扑克牌、骰子“挖豹子”,雇佣喻某某、肖某某等人为赌场打水、抽头渔利;雇佣施某甲、杨某乙等人为赌场接送赌客,非法获利。
12.2018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间,匡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尤某甲等人合伙在**乡**村**组生产路旁边荒地里开设赌场,组织数十人采用扑克牌、骰子“挖豹子”,雇佣肖某某为赌场打水、抽头渔利;雇佣施某甲、杨某乙等人为赌场接送赌客,非法获利。
13.2018年5月至6月期间,匡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尤某甲等人合伙在兴仁市***乡***村**荒地里开设赌场,组织数十人采用扑克牌、骰子“挖豹子”,雇佣肖某某为赌场打水、抽头渔利;雇佣施某甲、杨某乙等人为赌场接送赌客,非法获利。
14.2018年5月至6月期间,匡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尤某甲等人合伙在兴仁市***乡***村***山顶废弃屋基里开设赌场,组织数十人采用扑克牌、骰子“挖豹子”,雇佣喻肖某某等人为赌场打水、抽头渔利;雇佣施某甲、杨某乙等人为赌场接送赌客,非法获利。
15.2018年5月至6月期间,匡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尤某甲等人合伙在兴仁市***乡***村***半山腰废弃屋基坝子里开设赌场,组织数十人采用扑克牌、骰子“挖豹子”,雇佣肖某某等人为赌场打水、抽头渔利;雇佣施某甲、杨某乙等人为赌场接送赌客,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李某某、甘某某、施某乙、陈某某、唐某乙、廖某丙、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匡某某、张某甲、尤某甲、张某乙、杨某甲、肖某某、喻某某、施某甲、杨某乙、廖某甲、王某某、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示意图、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某、张某甲、尤某甲、张某乙、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喻某某、肖某某、施某甲、杨某乙、廖某甲、王某某、余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帮助和服务,其中被告人喻某某、肖某某在赌场内抽头打水,被告人施某甲、杨某乙为赌场接送赌客,被告人廖某甲、王某某、余某某搬放赌桌和放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舜寓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匡某某、张某甲、尤某甲、肖某某、喻某某、施某甲现羁押于兴仁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羁押于黔西南州女子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住兴仁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78877****;被告人杨某乙住普安县**镇**村一组,联系电话1878595****;被告人廖某甲住兴仁市***镇**村**五组39号,联系电话1518654****;被告人王某某住兴仁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821289****;被告人余某某住兴仁市***镇**村**五组58号,联系电话1398598****、其妻孔某某联系电话18286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起诉书63份,量刑建议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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