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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匡某某、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0********,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2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7********,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2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匡某某骑摩托车搭乘被告人杨某某从射洪市**镇**村**组来到射洪市**镇**村**组王某某(男,50岁,被害人)家,趁家中无人,采取用手拧断窗户护栏后翻窗入室的手段,盗走王某某家红灰色豪爵两轮摩托车一辆,液晶电视机及笔记本电脑各一台。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80元;被盗液晶电视机、笔记本电脑因不符合相关规定价格认定不予受理。

2020年8月6日,经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案发现场运用脱落细胞粘取器粘取的脱落细胞经送检与被告人匡某某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6.38×1020。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匡某某在家中被射洪市公安局明星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该所民警电话通知在外务工的被告人杨某某到所接受讯问。次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案。

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现场辨认、现场勘验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匡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匡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萍

检察官助理:李小丽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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