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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匡某某、祝某某等四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414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24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海盐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1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3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浙江省武义县**街道**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湖南省桂阳县**镇**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康某某、徐某某、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开始,被告人匡某某在“恒达”、“万达”网络赌博平台担任平台代理,发展被告人祝某某等人为下级代理,招募赌博人员参与网络赌博,以平台返利、奖励等方式非法获利共计97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匡某某已退缴赃款10000元。

2. 2018年7月开始,被告人祝某某作为被告人匡某某在“恒达”、“万达”网络赌博平台的下级代理,又发展被告人康某某等人作为下级代理,招募赌博人员参与网络赌博,以平台返利、奖励等方式非法获利89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祝某某已退缴赃款89299元。

3. 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康某某作为被告人祝某某在“万达”网络赌博平台的下级代理,又发展被告人徐某某等人作为下级代理,招募赌博人员参与网络赌博,以平台返利、奖励等方式非法获利共计72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康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已退缴赃款72350元。

4.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徐某某作为被告人康某某及微信名“乐某某”(另案处理)在“万达”网络赌博平台的下级代理,又招募赌博人员周某某等人参与网络赌博,以平台返利、奖励等方式非法获利共计225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退缴赃款225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员架构图,账号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祝某某、康某某、徐某某、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远程勘验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康某某、徐某某、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康某某、徐某某、匡某某利用赌博网站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祝某某、康某某属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康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祝某某、康某某、徐某某、匡某某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祝某某、康某某、徐某某、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康某某、徐某某、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6*******、158*******、183*******、180*******;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4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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