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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匡某某交通肇事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匡某某,男,1978****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3211978********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号,现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2月2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37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02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匡某某驾驶牌照冀C898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顺秦皇岛市燕塞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付店路段时,遇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牌照鲁******(临时号牌)号轻型货车在其左侧超车向右变更车道,被告人匡某某在向右躲避时险些与右侧车辆相撞,被告人匡某某驾车追赶被害人刘某某,双方在相互追逐过程中,在他们前方与被害人刘某某一起同行驾驶轻型货车的王某某看到后,突然在被告人匡某某车辆前方停车,被告人匡某某驾车减速的同时,被害人刘某某驾驶车辆紧急停在被告人匡某某车辆前方,被告人匡某某在刹车过程中车辆前部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车辆尾部相碰撞后停车。被害人刘某某和王某某分别下车向被告人匡某某驾驶的车辆走来,被告人匡某某向左打方向驾车驶离现场过程中车辆将被害人刘某某挤压,造成刘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刘某某经秦皇岛市第一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1月10日死亡。被告人匡某某驾驶车辆距离现场三公里后,停车报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匡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王某某、解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19年423

附:

    1.被告人现在秦皇岛市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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