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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匡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那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匡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7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那坡县,住**镇**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那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匡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那坡县城方向往百都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那坡县省道S307线172Km+300m时,与对向行驶由黄某某驾驶的桂L****1号中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匡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匡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侵犯了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钊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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