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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匡某某受贿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职检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匡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1********,汉族,大专文化,日照市东港区人,住临沂市河东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原系临沂市**局**科副主任科员,安监×科科长,办公室主任,**队支队长,党组成员、副局长,临沂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9年4月17日被临沂市监察委员会留置,7月16日被刑事拘留,7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16日移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3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材料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2002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匡某某利用担任临沂市**局**科副主任科员,安监×科科长,办公室主任,党组成员、副局长,临沂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非法收受、索取兰陵县**石膏矿法定代表人侯某某、沂南县**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等多人现金、购物卡、金碗、金首饰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14.837万元(其中索贿233万),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矿山复工、专项资金申请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匡某某接临沂市监察委员会通知后,主动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具体分述如下:

1、2002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被告人匡某某利用担任临沂市**局**科副主任科员,安监×科科长,办公室主任,**队支队长,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3次收受兰陵县**石膏矿法定代表人侯某某所送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4.6万元,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2、2002年中秋节至2014年中秋节,被告人匡某某利用担任临沂市**局**科副主任科员,安监×科科长,办公室主任,**队支队长,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5次收受兰陵**石膏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所送现金、购物卡共计2.95万元;同意该公司无偿为其妻弟国某某缴纳2002年8月至2014年9月的养老保险费,变相收取好处费共计3.972万元,以上折合人民币共计6.922万元,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及延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3、2003年中秋节至2009年春节,被告人匡某某利用担任临沂市**局**科科长,办公室主任,**队支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3次收受兰陵县**石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所送现金、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6.8万元,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及延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4、2005年春节至2017年中秋节,被告人匡某某利用担任临沂市**局**科科长,办公室主任,**队支队长,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8次收受、索取山东**矿业集团公司总经理王某乙等人现金、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17.8万元(其中索贿9万元),并在矿山复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5、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匡某某利用担任临沂市安监局**队支队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借款”名义向临沂**铁矿有限公司总经理唐某某要现金4万元。

6、2008年9月、2012年10月、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匡某某利用担任临沂市**局全生产监察支队支队长,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索取、收受山东**石膏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乙现金共计41.5万元(其中索贿40万元),并在矿山基建复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2018年9月,因害怕被查处,被告人匡某某将其中30万元退还。

7、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匡某某利用担任临沂市**局全生产监察支队支队长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平邑县**石英矿法定代表人毛某某所送现金4万元,并承诺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8、2011年6月至2018年春节,被告人匡某某利用担任临沂市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8次索取、收受兰陵县**石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现金、购物卡共计124.3万元(其中索贿50万元),并在矿难事故处理、矿山采空区治理项目申请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9、2011年中秋节至2012年中秋节,被告人匡某某利用担任临沂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收受临沂市**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某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并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10、2011年中秋节至2016年春节,被告人匡某某利用担任临沂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0次收受山东黄金**股份公司沂南**矿安全总监戚某某所送购物卡共计2.7万元,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11、2012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匡某某利用担任临沂市某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收受临沂市**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所送现金、购物卡共计2.2万元,并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12、2012年春、2012年11月,被告人匡某某利用担任临沂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索取、收受平邑县**石膏矿负责人李某某共计11万元(其中索贿10万元),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13、2012年中秋节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匡某某利用担任临沂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5次收受兰陵**集团董事长刘某丙所送现金、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26.1万元,并在矿山复工、矿山采空区治理项目申请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14、2013年春节至2015年春节,被告人匡某某利用担任临沂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收受兰陵县**铁矿(西矿区)负责人匡某乙所送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1.5万元,并在矿山复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15、2013年夏至2014年春节,被告人匡某某利用担任临沂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收受山东**矿业集团副总经理兼**铁矿矿长高某某所送现金共计7万元,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16、2013年春节至2017年冬,被告人匡某某利用担任临沂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9次收受山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金某某、副总经理刘某丁所送现金共计90万元,并在矿山复工、矿山基建审批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17、2013年8月,被告人匡某某利用担任临沂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山东金**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金某乙所送现金20万元,并在矿山复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18、2013年8月,被告人匡某某利用担任临沂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郯城县重**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侯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19、2014年春节、中秋节,被告人匡某某利用担任临沂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兰陵县**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葛某某所送购物卡共计1万元,并在矿山安全隐患整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请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20、2014年6月至2017年春节,被告人匡某某利用担任临沂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收受兰陵**采石厂负责人徐某某所送购物卡共计2万元,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21、2014年中秋节至2018年春节,被告人匡某某利用担任临沂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7次收受兰陵县**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丙所送购物卡共计3.5万元,并在矿山复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22、2014年12月,被告人匡某某利用担任临沂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临沂**机械纤维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丁所送现金1万元,并在施工资质备案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23、2014年12月,被告人匡某某利用担任临沂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山东**有色**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金某丙所送价值共计9.0689万元的金碗两只,并在矿山基建延期审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24、2014年冬,被告人匡某某利用担任临沂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山东**集团总经理杨某某所送现金20万元,并在矿山复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25、2015年7月至2019年春节,被告人匡某某利用担任临沂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收受兰陵县**铁矿(东矿区)负责人赵某某所送现金共计8.5万元,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26、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被告人匡某某利用担任临沂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收受兰陵**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匡某丙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并在矿山复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27、2016年初,被告人匡某某利用担任临沂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蒙阴**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28、2016年初,被告人匡某某利用担任临沂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平邑县**石料厂股东李某某所送该石料厂5%的股份,并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调关系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2016年9月,平邑县**石料厂被山东**集团收购,被告人匡某某股份被稀释至1.5%,后李某丙为其注资扩股至2%(股本价值54万元)。此后,被告人匡某某从该公司陆续分红40万元。2018年9月,因害怕被查处,被告人匡某某将股本54万元退还。

29、2016年中秋节,被告人匡某某利用担任临沂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临沭县**采石场负责人邹某某所送现金6万元,并在矿山复工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30、2016年底至2019年初,被告人匡某某利用担任临沂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收受山东**硅砂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丁所送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6万元,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矿山复工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31、2017年春节至2018年中秋节,被告人匡某某利用担任临沂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5次收受沂南县**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所送现金、山东一卡通、价值0.5131万元的金手镯、价值0.833万元的金项链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3461万元;2017年10月,被告人匡某某伙同郭某某(另案处理)收受张某某银行汇款1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2018年4月,被告人匡某某又以支付购房尾款、装修等事由向张某某索要120万元,以上被告人匡某某收受、索取张某某财物共计312.3461万元,并在矿山复工、协调生态红线调整等方面为张某某谋取利益。

32、2017年底,被告人匡某某利用担任临沂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平邑县**石料厂经理杨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并在矿山复工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33、2018年春、2019年春节,被告人匡某某利用担任临沂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临沂市**石料厂负责人刘某某所送现金共计2万元,并在矿山复工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34、2018年3月,被告人匡某某利用担任临沂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临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侯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匡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矿山复工、专项资金申请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匡某某有自首情节,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被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对被告人匡某某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志虎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匡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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