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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匡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匡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乡**宿舍**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中旬至2017年12月21日期间,被告人匡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刑)在沅江市**镇**社区**茶楼内开设赌场,以“向天一八”的形式聚集柏某某、余某某、江某某等20余名参赌人员进行赌博,非法获利12000元。

被告人匡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沅江市公安机关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同案判决书及其他相关书证;2.证人徐某甲、蒋某某、徐某乙、杨某某等25名证人证言;3.被告人匡某某及同案王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匡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浩

检察官助理:曾艳

(院印)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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