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574号
被告人匡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匡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匡某某与被害人盖某某(男,50岁)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匡某某在二人交往期间向被害人盖某某借款人民币15万余元。被告人匡某某为逃避偿还上述欠款,预谋杀害被害人盖某某并将其分尸。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匡某某预定位于本市海淀区**号楼**号的北京**酒店房间,并在房间内准备锤子、毛巾、塑料袋、拉杆箱等作案工具,于次日将被害人盖某某约至该房间。
2019年6月15日上午,被告人匡某某在上述房间内,趁被害人盖某某洗澡时,持事先准备的锤子击打被害人盖某某头部,欲将其杀害,后因被害人盖某某反抗未得逞。2019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匡某某趁被害人盖某某睡着时,用刀捅刺其脖子,欲将其杀害,后因被害人盖某某反抗未得逞。被告人匡某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盖某某颈部气管横断、甲状腺(右叶)开放性损伤、纵膈气肿及多发皮肤裂伤等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匡某某于2019年6月16日将被害人盖某某送至北京**医院就医,医院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随即让在现场的保安控制住匡某某并报警,后匡某某与保安一起等待公安机关到达现场,被告人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刘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盖某某陈述;5.被告人匡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匡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亚东
代理检察员: 肖 瑶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匡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检察证据卷宗一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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