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一部刑诉〔2020〕1320号
被告人匡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浙江省桐庐县**街道**村***路*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镇**社**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7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匡某某先后三次分别至桐庐县凤川街道环镇东路南瓜零食店、福亿家超市、亚刚水果店盗窃牛奶、挂面、水果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匡某某至桐庐县凤川街道环镇东路138号南瓜零食店门口,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摆放在店门口的益生元胃动力乳酸菌牛奶一箱,价值人民币45元。
2.2020年9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匡某某至桐庐县凤川街道福亿家超市购物,在收银台付款离开,经过超市门口货架时,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货架上的金龙鱼挂面2包。价值人民币12元。
3.2020年9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匡某某至桐庐县凤川街道环镇东路新菜场路口,亚刚水果店后面的货车旁,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货车内的梨17个、柚子1个、葡萄2串、青皮橘子13个。共计价值人民币71元。
2020年9月6日,被告人匡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案发后,涉案挂面两包及水果已被民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被害人李某某、贾某某、周某某、邓某某、皇甫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旷某某、程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笔录:搜查、辨认、现场勘查、扣押等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平炎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匡某某现羁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2.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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