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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匡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048号

被告人匡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湾**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匡某某伙同汪某甲、汪某乙、陈某甲、周某某、昌某某(均另案处理)、汪某某、张某甲、冯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湖北省汉川市**镇、**镇等地,在手机、电脑网页信息中投放虚假招嫖广告,采用网络招嫖等方式,先后以包夜费、保证金、体检费等名义,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形成以汪某甲为首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共计诈骗1 500余人390余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被告人匡某某于2018年8月18日加入该犯罪集团,负责接听招嫖电话并具体实施诈骗,在其参与期间,该犯罪集团合计诈骗人民币350余万元,被告人匡某某个人经手诈骗60万余元,从中获利18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匡某某于2020年6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记录明细、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陈某乙、汪某丙、张某乙、吴某某、郑某某等85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汪某甲、张某甲、冯某某、陈某甲、周某某、汪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匡某某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系犯罪集团。被告人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根生 

检察官助理:华晓静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匡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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