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匡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8********183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住内蒙古***自治旗***镇**路*号楼**号。因涉嫌合同诈骗,2020年1月2日被白城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8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13日,被告人匡某某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某联系白城市阳山电厂项目中的消防工程为由,使用假冒的“中国煤炭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公章出具收据,以履约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据、户籍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等;
2证人王某甲、李某某、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人民币7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如果积极退赔得到谅解可以从轻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楠楠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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