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3297号
被告人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住修水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侵权单位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匡某某通过淘宝网店“品牌电气供应商” 、“正泰8888”向杨某甲、陆某某、魏某某、吴某某、柏某某、何某某、杨某乙、刘某某、吴某某、魏某某等人销售假冒“CHNT”(该商标为主)、“DELIXI”商标的电器产品至少达162703元。部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至9月,被告人匡某某通过淘宝网店“品牌电气供应商”2次向刘某某销售假冒正泰的浪涌保护器,共计2980元。
2、2018年6月23日至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匡某某通过淘宝网店“正泰8888”多次向何某某销售假冒正泰的浪涌保护器,共计4011元。
3、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匡某某通过淘宝网店“品牌电气供应商”向陆某某销售假冒正泰的浪涌保护器,共计3400元。
4、2018年8月14日至9月27日,被告人匡某某通过淘宝网店“正泰8888”多次向杨某甲销售假冒正泰的浪涌保护器共计645只,共计10568元。
5、2018年9月21日、10月8日,被告人匡某某通过淘宝网店“品牌电气供应商”2次向吴某某销售假冒正泰、德力西的浪涌保护器,共计4080元。
6、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匡某某通过淘宝网店“品牌电气供应商”向杨某乙销售假冒正泰的浪涌保护器,共计1740元。
8、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匡某某通过淘宝网店“正泰8888”向魏某某销售假冒正泰的浪涌保护器,共计3740元。
2019年6月20日16时许,乐清市公安局民警在**镇**村**路一幢民房**楼的**电器公司抓获被告人匡某某。案发后,被告人匡某某赔偿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7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3849950号“ ”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系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05年12月13日至2025年1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用于电容器、断路器、整流器、继电器、电涌保护器等。
注册号为第3887884号“ ”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系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5月7日至2026年5月7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用于电容器、断路器、整流器、继电器、电涌保护器等。
注册号为第6229206号“ ”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系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10 年3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用于电容器、光电开关、电阻器、变阻器、变压器、电阻联接器、断路器、继电器、电涌保护器等。
注册号为第6229205号“ ”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系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10 年3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用于电容器、光电开关、电阻器、变阻器、变压器、电阻联接器、断路器、继电器、电涌保护器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断路器;
2.书证:前科证明、户籍证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产品鉴定书、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淘宝店交易记录、赔偿协议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丙、高某某、杨某甲、何某某、陆某某、杨某乙、苏某某、吴某某、魏某某、丁某某、杨某丁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支付宝数据、淘宝网店销售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匡某某无前科劣迹,且与主要被侵权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侵权单位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匡某某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勇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匡某某(158********)现取保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罪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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