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匡里财,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家住江西省鄱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本院以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17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 年7月24日。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里财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潘佩佩(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二次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5日、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 2018年期间,被告人匡里财在玉环市或与他人合伙或单独接受多名赌博人员的“六合彩”投注并上报给上家。上述期间,被告人匡里财接受“六合彩”投注金额共计约人民币170万元,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约7万元,其中接受蔡某某投注约60万元、杨某某约9万元、周某某约7万元、郑某某约15万元、董某甲约10万元、颜某某约12万元、田某某约15万元、林某某约18万元、陈某某约24万元。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匡里财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但其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六查一联系说明、银行明细、情况说明;
2.证人蔡某某、杨某某、周某某、郑某某、董某甲、颜某某、田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屠某某、董某乙、姚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匡里财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里财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六合彩”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敏玲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匡里财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本院讯问笔录1份。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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