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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匡某甲、尹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二部刑诉〔2020〕644号

被告人匡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现住娄底市娄星区**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现住娄底市娄星区**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0月19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某甲、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14时30分左右,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大科派出所民警即被害人梁某某、李某甲与协警即被害人李某乙在值班期间,接到报警后身穿警察制服、驾驶警车赶至娄星区**小区**座楼下,处理张某某与袁某某、被告人匡某甲纠纷一事。处理过程中,梁某某表明警察身份后,依法口头传唤匡某甲到大科派出所接受处理,匡某甲拒不配合。随即梁某某对匡某甲进行强制传唤,匡某甲在反抗过程中用拳头殴打李某乙。与此同时,匡某甲儿媳即被告人尹某某见状,亦上前抓扯李某乙的头发。梁某某、李某乙即对尹某某进行控制,尹某某将梁某某的左手大拇指咬伤,匡某甲见状又过来对梁某某、李某乙进行殴打,并将梁某某的右手无名指咬伤。随后民警将匡某甲、尹某某合力制服,并带回大科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某、李某乙的伤情均为轻微伤,匡某甲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匡某甲、尹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梁某某、李某乙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对其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匡某乙、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匡某甲、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鉴定书;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甲、尹某某共同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匡某甲、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匡某甲、尹某某均系主犯,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建议对被告人匡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建议对被告人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颖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匡某甲(1524385****)、尹某某(1597389****)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两册、光盘两张随案移送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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