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匡某甲敲诈勒索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匡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3********,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耒阳市**乡**村**组。2004年11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位于耒阳市**圩乡**村的原耒阳市****有限公司进行电力安装,被告人匡某甲多次到该公司施工工地,找该公司负责人李某乙,要求承包该公司电力安装工程,被害人李某乙明确告诉被告人匡某甲,电力安装作业涉及人身安全,必须有国家认可的电力施工资质才可以承包电力安装工程,但被告人匡某甲不予理睬,仍多次找被害人李某乙要承包工程,遭到被害人李某乙和其他股东的拒绝,看到无法承包工程,被告人匡某甲决定到公司电力安装现场阻工,以逼使**公司支付一笔钱给其作为补偿,之后被告人匡某甲在该公司进行电力安装施工时到施工现场,威胁工人不准施工,并驱赶电力施工人员。声称要由他来承包公司电路安装工程,不然不准施工,谁施工出事就要谁负责。该公司电力安装工程在被告人匡某甲的阻扰下被迫停工,之后耒阳市****有限公司为了能顺利施工,减少停工损失,被迫向被告人匡某甲支付4000元钱,被告人匡某甲收到4000元钱后没有再行阻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农商行流水、记账凭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匡某乙、曹某某、李某甲七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甲敲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匡某甲有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匡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勋文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匡某甲现羁押在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