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匡爱明诈骗案)_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838号

被告人匡爱明,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镇**桥**庄**号。被告人匡爱明曾因诈骗,于2003年9月被原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处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于2018年7月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1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1年11月29日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4年9月18日被江阴市人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5年7月20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12月28日、2019年6月18日被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20年4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匡爱明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期间规定,于2020年8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爱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匡爱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匡爱明在常州市武进区、新北区等地,虚构付货款缺钱、购买香烟送礼缺钱等事由,以借为名,诈骗作案共10起,骗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2359元。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22日中午,被告人匡爱明以需进货为借口,将被害人吴某某从新北区**镇**村委**银行门口骗至*街道**家居南门门口停车场,后谎称进货缺钱,以借为名,从被害人吴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800元。

2.2020年5月27日上午,被告人匡爱明以需进货为借口,将被害人恽某某从新北区**镇**路**银行门口骗至**镇**大街**号**农贸市场门口,后谎称进货缺钱,以借为名,从被害人恽某某处骗得人民币800元。

3.2020年5月29日中午,被告人匡爱明以需进货为借口,将被害人顾某某从新北区**镇**街上骗至**镇**东路**号**商店,后谎称购买香烟送礼缺钱,以借为名,骗得被害人顾某某为其支付香烟款人民币2300元。

4.2020年6月3日中午,被告人匡爱明以需进货为借口,将被害人高某某从武进区**镇**超市门口骗至**路**号**水产海鲜冷冻食品批发部,后谎称购买香烟送礼缺钱,以借为名,骗得被害人高某某为其支付香烟款人民币620元。

5.2020年6月8日中午,被告人匡爱明以需进货为倩口,将被害人花某某从武进区**汽车站骗至**镇**路**集贸市场北门,后谎称进货缺钱,以借为名,从被害人花某某处骗得人民币600元。

6. 2020年6月10日中午,被告人匡爱明以需进货为借口,将被害人杨某某从新北区**镇供电站对面骗至新北区**花园**号**仓储超市内,后谎称购买香烟送礼缺钱,以借为名,骗得被害人杨某某成为其支付香烟款人民币1189元。

7.2020年6月13日中午,被告人匡爱明以需进货为借口,将被害人张某甲从新北区**街道骗至新北区**镇**中路**号工具交易中心西门,后谎称进货缺钱,以借为名,从被害人张某甲处骗得人民币700元。

8. 2020年6月17日中午,被告人匡爱明以需进货为借口,将被害人吴某某从武进区**镇**超市门口骗至**镇**路**号**店,后谎称购买香烟送礼缺钱,以借为名,骗得被害人吴某某为其支付香烟款人民币670元。

9. 2020年6月20日下午,被告人匡爱明以需进货为借口,将被害人某某从新北区**镇**村委骗至新北区**路**号**烟酒店内,后谎称购买香烟送礼缺钱,以借为名,骗得被害人吴某某为其支付香烟款人民币1800元。

10. 2020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匡某某至武进区**镇**村委**村**号**副食品店内,谎称购买香烟送人,用废旧手机抵押的手段赊账,骗得被害人龚某某价值人民币1880元的硬中华香烟2条、软中华香烟1条及散装软中华香烟8包。案发后,被告人匡爱明向被害人龚某某退赔人民币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提供的转账记录、监控截图照片、被告人匡爱明的

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吴某某、恽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匡爱明的供述和辩解;

5.​ 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匡爱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爱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匡爱明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匡爱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雯琪

2020年10月26

                                      (院印)

附:

1.被告人匡爱明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