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匡飞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匡飞,曾用名匡珠平,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湖南祁东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住衡阳市蒸湘区**街道**小区**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衡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飞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匡飞与麻某某(因贩毒已判刑)在衡阳市附二医院尿毒症患者病友聚会相互认识,相互加了微信,在交往的过程中,彼此都清楚双方在贩卖毒品。2017年9月份的一天,麻某某联系匡飞购买麻古,匡飞带了200粒麻古到衡阳市附二医院门口,以每粒22元的价格卖给了麻某某。麻某某当场付给匡飞现金4400元。

另查明:2018年3月8日,抓获匡飞时,在其租住房里当场缴获麻古400粒。经衡阳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经当场称重400粒麻古净重35.5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称重取样笔录等书证;2.麻某某指认匡飞的指认笔录;3.鉴定意见;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匡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飞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麻古200粒,在其住处查处400粒麻古,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已经贩卖和查处的麻古重量合计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匡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匡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匡飞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建林

检察官助理:刘甜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被监视居住在衡阳市祁东县步云桥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