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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区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350号 

被告人区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4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村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9时15分,被告人区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粤X26****号两轮普通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784县道1公里550米路段时,车辆失控到地,造成区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区某某负上述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酒精呼气检测的乙醇成分含量为80mg/l00ml。

经鉴定,被告人区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2.6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区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珊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区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村镇**号,联系电话137*******;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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