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区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区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车牌号为粤KX****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区**镇**路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广东省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区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8.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区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到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签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区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区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海页
(院印)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0203****。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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