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区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0年4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0时许,被告人区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10****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华美达酒店对出南海大道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带去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区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1.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区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
被告人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区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骏贤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区某某被取保候审,住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联系电话186*******;
2.卷宗二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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