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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区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区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7日21时16分许,被告人区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Y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区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区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区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区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卢慧华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区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72742****

2.案卷材料1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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