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212号
被告人区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9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区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和江某某等人在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COCO酒吧门口等出租车时,因被告人张某某挑逗江某某时被在附近行走的同案人吕某某、方某某、吴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看见,同案人吕某某遂冲过去挥向同案人张某某脸部一拳,被告人区某某、同案人刘某某遂上前和对方理论,继而双方发生争执。之后同案人张某某打电话给其朋友张某某称:其被人打了并叫张某某带人过来帮忙打架,然后告知打人者一方等着,已叫人过来了。后该两方人员又走到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天字码头门前附近再次发生争执,继而双方人员混战并相互打斗,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吕某某将被害人方某某抱起砸在地上,致方某某头部受伤昏迷(经法医鉴定,方某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二级、精神伤残九级),同案人张某某、刘某某则与同案人吕某某、吴某某等人相互打斗,后同案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随即,双方各自离开斗殴现场。
2019年2月1日被告人区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视频截图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吕某某吕某发、吴某某、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6、鉴定意见。
7、被告人区某某等人的某某和辩解。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9、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区某革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精神伤残九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区某革归某某能基本如某某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芳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区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15册、光碟 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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