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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区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区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7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县**镇**村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2月3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2020年2月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3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区某甲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区某甲骑行一辆共享自行车经过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商业城*区南侧对开路边时,遇见被害人张某某。因怀疑被告人区某甲所骑的共享自行车是自己之前使用过的,于是被害人张某某将被告人区某甲拦停推倒,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打斗。被告人区某甲遂从其随自行车携带的袋内拿出一把砍刀,砍伤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胸部、手臂和肩部多处。接路过群众报警后,公安人员迅速去到以上现场,将被告人区某甲抓获,起获伤人工具砍刀一把。

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其损伤造成其肢体多处创口长度累计达24.8cm,其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区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区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区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二0二0二十三

附:

1.被告人区某甲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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