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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区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1357号 

  被告人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香港身份证号码K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楼 **室。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7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区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0日3时许,被告人区某某在本市罗湖区**广场附近,看见被害人孙某某喝醉酒后躺在**广场靠**路一侧的地上睡觉,便假意要送孙某某回家,以便伺机窃取其随身财物。两人乘坐出租车到达罗湖区**路**大厦**酒店大堂,孙某某由于未带身份证而不能开房,便躺在酒店大堂沙发上休息。当日6时许,被告人区某某趁孙某某睡觉之际将孙某某手臂下压着的一部**牌手机盗走。之后,区某某将盗窃的手机卖掉。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630元。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区某某在本市罗湖区**酒吧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2.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区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财物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1张、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区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区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案情,建议判处被告人区某某一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俏丽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区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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