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公诉刑诉〔2020〕Z55号
被告人区某某,女,1966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419661216004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街**巷**号**座**梯***,住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街**巷**号**座**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区某某、谭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至2020年3月21日期间,被告人区某某在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街**厨房餐厅(以下简称“**厨房餐厅”)五楼开设赌局进行“大小三公“赌博活动并抽水获利。其中,**厨房餐厅老板谭某某(另案处理)为区某某等人赌博提供场地。2020年3月21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区某某、谭某某以及参赌人员21人,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47235元。从2020年2月初截至被查获时止,区某某开设的赌局抽头渔利约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区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继真
检察官助理:李秋怡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区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卷宗5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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