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五刑诉〔2020〕Z4号
被告人区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住广东省珠海市**区**街道**侧**号**期**栋**房,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区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2020年10月4日至2020年10月1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8月3日至2020年9月3日、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李某甲(另案处理)介绍被害人李某乙到菲律宾赌博。2019年3月19日,李某乙和李某甲到菲律宾马尼拉后,刘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接待,并同意借给李某乙赌资人民币500万元,后将李某乙带到菲律宾马尼拉**酒店**楼的**赌场进行赌博。次日,李某乙把借得的赌资全部输光。刘某某、杨某甲等人为索要赌债,将李某乙和李某甲带至菲律宾马尼拉一别墅里,限制李某乙的人身自由,让其偿还人民币500万元,犯罪嫌疑人区某某和朱某某、杨某乙(均另案处理)负责协助看管李某乙。2019年3月26日,在李某乙偿还部分赌债后,王某某才将其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杨某丙、杨某丁、邱某某、唐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区某某和同案人朱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书等鉴定书;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区某某为索要赌债,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区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子燕
书 记 员:林春苗
2020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区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5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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