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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区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494号

被告人区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69********,汉族,小学文化,中山市**镇**村治保会治安员,户籍所在地中山市**镇**巷**号。2018年4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6日由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管辖。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2月28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月28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2月17日、2019年3月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区某某在我市**镇收受“李某某”、“就某某”、“松某某”等人投注“六合彩”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0465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至 4月,被告人区某某收受“松某某”投注的“六合彩”金额人民币90660元。

2.2018年4月,被告人区某某收受“就某某”投注的“六合彩”金额人民币8455元。

3.2018年4月,被告人区某某收受“李某某”投注的“六合彩”金额人民币5538元。

同年4月24日,公安人员在**镇**治保会附近路段,将被告人区某某抓获归案,从区某某处缴获作案工具手机1台、银行卡14张及电脑1台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区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区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中永

2019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区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5张、优盘1个。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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