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19〕406号
被告人区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街道**号**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区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4日、8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7月8日、9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与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非法采砂的犯罪事实
2013年底,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承诺向珠海市金湾区捐建**公园、金湾**学校填土工程并成立**项目部负责**公园等项目建设。2014年5月,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加快公益事业建设、提高白藤河临时水道通航能力为由,由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何某甲(另案处理)安排其弟何某乙(另案处理)向政府申请疏浚白藤河临时航道获得珠海市航道事务中心批准并多次延期疏浚时间。(珠航道许字2014**号,有效期为2014年8月13日至2015年1月13日;珠航道许字2015**号,有效期为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10月26日;珠航道许字2017**号,有效期为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12月13日)。2017年底,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加快航空产业园区建设、提高大门口水道航道通航能力为由,安排何某乙负责向政府申请临时疏浚大门口水道航道,并获得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大门口水道航道疏浚许可证有效期为2018年4月18日至2019年2月28日)
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取得上述疏浚许可证后,在长达4年多时间里,先后与被告人区某某、李某甲(已起诉)等人商定,由他们组建六支采砂船队共200余条采砂船,以疏浚白藤河临时航道及大门口水道航道的名义在金湾对出海域和磨刀门海域等水域进行采砂活动。但实际上,区某某、李某甲等船队超越许可证疏浚航道范围及在未取得疏浚许可证或疏浚证到期后仍组织船只在白藤河水道、三沙、四沙、大门口水道、蚝排口、磨刀门水道等海域非法开采海砂,然后将采得海砂运往金湾区三号闸码头、定家湾码头,经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验收、登记后,通过泵船管道将海砂泵至**产业园**围填造地项目、金湾**学校、**项目一期、**项目二期、**中心项目、**路项目、**别墅区等多个工地。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并根据采砂船抽取海砂距离远近和海砂质量以每立方9.5元至13.5元的价格和船队长结算采砂费用,然后船队长再根据事先的约定和船主结算采砂费用。被告人区某某定期向何某甲汇报采砂数据,何某甲安排其妹何某庚及会计审核项目部报送的采砂报表,报经其同意后,通过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下属控制的子公司珠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向区某某等人支付砂款。
为加强采砂船只管理,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安排该公司保安部制作了统一的旗帜供采砂船使用,并由保安部陈某丁、容某某(均另案处理)安排人员负责监督采砂船的采砂工作。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区某某、李某甲等人承诺,悬挂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旗帜的采砂船如在公司指定的采砂区域被监管执法部门查处,由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协调处罚事宜、缴纳罚款,并根据被查扣船只装载量的不同给予每日一千至两千元不等的补偿。
在组织船队非法开采海砂过程中,为躲避**、**、**等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区某某及其雇请的管理人员詹某某、伍某某对船队进行采砂任务编排,通过建立采砂船队微信群组织、安排采砂船到指定海域采砂,并将**、**、**等监管部门执法监管动态转发至采砂船队微信群,及时通知采砂船躲避监管部门的执法和查处,并为采砂船主编制统一的口径应对执法检查。在非法采砂过程中,区某某船队遭遇多次执法检查,采砂船主就打电话给船队管理人员并层层上报,再由何某甲等人负责安排或出面与**、**、**等部门协调处理执法监管及处罚事宜。
2015年1月13日,2016年10月27日,白藤河临时航道疏浚许可证到期后,被告人区某某根据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安排,组织船队继续在白藤河水道和三沙、四沙等磨刀门水道海域进行非法采砂,并将采挖的海砂用于吹填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包的**产业园**围填造地项目。从2015年3月10日至10月25日、2016年10月26日至2017年1月10日,区某某船队共在上述海域非法开采海砂913542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1273968.22元。
2017年5月,在未取得合法采砂批准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区某某根据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安排,组织船队在白藤河水道和三沙、四沙等磨刀门水道海域以及蚝排口等金湾对开海域进行非法采砂。2017年5月16日至7月12日,区某某船队共在上述水域非法采挖海砂350312 立方米,价值人民币7006240元。
2018年初,在未取得合法采砂批准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区某某根据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安排,组织船队在大门口水道等金湾对出海域非法采砂。从2018年1月1日起至4月17日,区某某船队在上述海域共非法开采海砂166737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113451元。
2018年4月18日起,在未取得采砂和海域批准手续的情况下,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安排被告人区某某船队到磨刀门水道石栏洲等海域进行非法采砂活动。2018年4月18日至9月7日,区某某船队在上述海域开采海砂219312立方米,价值人民币5992640元。
2018年10月29日,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对扣押的涉案电子数据、相关书证票据进行审计。经审查,区某某船队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及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砂1649903立方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386299.22元。
二、参与**吹填工程非法采砂的犯罪事实
2017年9月27日,深圳市**公司在高栏港平沙新城起步区造地及填土工程**施工项目工程中标,并由袁某某、施某某、陈某丙、王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承包该项填土工程并共同出资成立**项目部。经项目部股东商议,由陈某丙负责组织采砂船队采砂为项目部提供填埋所需要的海砂,陈某丙与施某某、袁某某、王某甲谈好牛皮砂、中粗砂结算价格。此后项目部联系了被告人区某某、曾某某、黄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组建采砂船队出海采砂为项目部供应海砂,一开始按照每立方米12元的价格与区某某结算。陈某丙并向区某某等人承诺,采砂船如在项目部指定的采砂区域被监管执法部门查处,由项目部负责协调处罚事宜、缴纳罚款。
陈某丙在没有获得相关合法采砂许可证及航道疏浚证的情况下,找到林某甲(另案处理)指定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高栏港对出海域的三角山海域作为牛皮砂沙源地,由林某乙(另案处理)具体安排采砂船队采砂事项,林某甲则向项目部收取每立方米3元的资源费。为避开**、**、**等执法部门的监管,陈某丙经常向时任珠海市**局**的林某辛(已起诉)了解**部门执法动态;陈某丙、施某某等人还通过林某甲找到先后担任广东省**、**的黄某戊(已判决)打听金湾、高栏**执法检查信息,使**项目部的采砂船只逃避执法检查、顺利非法开采海砂。项目部采砂船队每出海采砂一次,项目部需要给予林某甲、黄某戊一万元好处费。
从2017年11月初起,被告人区某某按照陈某丙的安排陆续组织数十条采砂船在三角山海域非法采砂,并将盗采海砂运至**项目部进行吹填。从2018年3月底起,**工地吹填需要用到中粗砂,陈某丙在没有获得相关合法采砂许可证及航道疏浚证的情况下,另行安排区某某、曾某某组织船队在海泉湾对出海域、赤鼻岛等海域非法采砂。区某某安排詹某某、伍某某、陈某乙组建**工作微信群,并将施某某、陈某丙、林某甲、林某乙等人转发的**、**、**等监管部门的执法动态及时转告给采砂船只躲避检查。在非法采砂过程中,区某某船队遭遇多次执法检查和查处,采砂船主就打电话给区某某,再由项目部的袁某某、施某某、陈某丙等人负责安排或出面与**、**、**等部门协调处理执法监管及处罚事宜。
经统计,1.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区某某船队在高栏港海域共非法开采牛皮砂755319立方米,根据物价部门鉴定,上述牛皮砂共计价值人民币18650637元。2.2018年1月至12月区某某船队(包括粤清远货乙伍****号、粤清远货乙陆****号、粤清远货乙柒****号、粤英德货丁****号、粤英德货丙****号、粤英德货己****号、粤英德货庚****号、粤韶关货乙贰****、粤韶关货乙叁****等船只)在高栏港赤鼻岛等海域共非法开采中粗砂238259立方米(含打袋疏浚物、袋中疏浚、中疏浚物的方数),上述海砂共计价值人民币80968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主机、手机等;2.书证:户籍信息资料、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航道通告、银行流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资料、工商登记资料、中标、施工合同、证明、发票、罚款通知书、砂料检验报告、航道现场监管记录簿、船舶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赖某某、黄某甲、张某甲、阮某某、张某乙、李某乙、何某甲、郭某甲、容某某、何某丙、何某乙、陈某丁、詹某某、伍某某、陈某乙、薛某甲、封某某、吴某丁、杨某乙、叶某某、施某某、王某甲、陈某丙、袁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卢某乙、姚某某、周某乙、林某丙、甘某某、陈某戊、林某丁、何某戊、程某某、龙某某、何某己、廖某某、李某丙、黄某丙、蒋某某、黎某某、周某丙、王某乙、梁某乙、刘某某、李某丁、李某戊、陈某甲、何某庚、李某己、段某某、苏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海砂价格认定结论、检测鉴定报告等;6.勘验、检查、搜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扣押区某某等人手机、电脑主机的笔录、区某某等人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区某某等人手机提取的微信记录、**项目部电脑主机提取的数据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区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采挖海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区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闽粤
检察官助理 卢婉瑜
2019年1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区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拾陆册,移动硬盘壹个,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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