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区某甲,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121970********,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里**号,现住广州市黄埔区**苑**栋**房。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甲,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65********,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村**街**号**房,现住户籍地。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区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何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5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月17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办理该案。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5月期间,被告人区某甲从本市荔湾区**市场向不法人员购得一只和尚鹦鹉用于自养。同年7月,被告人何某甲获知区某甲有意出售该和尚鹦鹉后,以9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告人区某甲购得上述和尚鹦鹉用于自养。2020年3月17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黄埔区**路**号**农庄查获被告何某甲放在此处的该只和尚鹦鹉活体。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和尚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价值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何某甲在本市黄埔区**路**号**农庄被公安民警将抓获归案。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区某甲在本市黄埔区南岗公交总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区某甲、何某甲的供述;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区某甲、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区某甲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区某甲、何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楠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区某甲、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被告人区某甲联系电话1360903****,保证人区某乙联系电话1368221****;被告人何某甲联系电话1570201****,保证人何某乙联系电话1358052****)
2.本案卷宗材料共肆册。
3. 穗埔检量建[2020]389号《量刑建议书》6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证据开示材料》2份。
6. 视听资料:录像光碟五张,随案移送。
7. 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请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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