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区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11978********,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白诸镇**村委会**村**队194号,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区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12日期间,被告人区某甲先后多次在其租赁的肇庆市高要区白诸镇老人院旁的出租屋内向吸毒人员黎某某、区某丁售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多次容留黎某某、区某丁在出租屋内吸食。
2019年10月12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区某甲,并在屋内搜获18小包白色晶体、1小瓶黄色晶体。
经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其中16小包及1小瓶黄色晶体(共净重4.78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矿泉水瓶、锡纸等物证;2. 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3.证人黎某某、区某丁、廖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区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检验报告; 6. 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区某甲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国徽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区某甲现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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