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区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区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起,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佛山市南海辖区西江(沧江河属于西江直流)、北江及东平河等珠江水系水域均实施禁渔。南海区九江镇海寿下源村对面西江水域属于珠江禁渔期的实施范围。
2019年4月起,被告人区某甲多次驾驶其渔船来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海寿下源村对面西江边河段,使用铁网非法捕捞河蚬约4500斤。区某甲于2019年6月27日凌晨3时许被民警抓获,当场起获其用于捕捞河蚬的灰红色铁皮船一辆、铁拖网一个、洗蚬台一个以及当晚捕获的黄黑色沙蚬1101.1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区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区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0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区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区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区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何辉英
检察官助理:梁梓琦
附:
1.被告人区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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