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十郧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单位十堰市**石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0731****X,单位地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法人代表陈某甲。
诉讼代表人唐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系十堰市**石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26241968********,汉族,高中文化,系十堰市**石材股份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竹山县,户籍地湖北省竹山县**镇**村**组,现住十堰市茅箭区**园。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十堰市森林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十堰市森林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毛河生,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十堰市森林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十堰市**石材股份有限公司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乙,在没有申请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村**组农户陆某某、唐某某承包的**坡处山林内修路及开采黄姜石,造成大量林地遭到破坏。经郧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调查,十堰市**石材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某乙开采黄姜石及修路占用毁坏林地面积达28.2亩(无立木林1.5亩,一般灌木林25.9亩,国家特殊灌木林0.8亩)。
2019年4月15日,十堰市**石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北省林业局申请并办理了6.6668公顷(100亩)林地征占用手续。经郧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核实,该公司在**坡处开采黄姜石及修路占用的28.2亩林地未在其办理的6.6668公顷林地手续范围内,属于异地开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司简介、营业执照、湖北省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十堰市森林公安局郧阳区分局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等;4.郧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调查报告;5.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十堰市**石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郝天锋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乙现在家,联系电话:13997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委托书》、《承诺书》、唐某甲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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