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11996********,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住昭觉县**乡**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十某某与曲某某(另处)、井某某(已判刑)三人相约至昆明市呈贡区**小区。由井某某通过攀爬窗户的方式进入到**栋**单元**室江某某家中,盗得银质手链一条;进入**栋**单元**室张某某家中,盗得现金3000元。现所得赃款已被三人挥霍。经鉴定,被盗的银质手链价值300元,已被扣押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江某某、张某某、将某某的陈述;5.辨认笔录及照片;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毅莹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十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昆明市呈贡区**公园旁**公司住房内。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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