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二部刑诉〔2020〕1161号
被告人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单元**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1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千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千某某和妻子张某某在雁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千某某联系吸毒人员刘某某帮其购买1000元冰毒并约刘某某来MOMOPARK家中一起吸食,后千某某又邀请吸毒人员徐博、何某某到其家中吸食冰毒。刘某某、何某某陆续来到千某某家中,与千某某、张某某一同在客厅吸食冰毒。随后徐博也到来,拿着吸毒工具和剩余冰毒进入客厅北侧卧室吸食。2020年8月12日22时许,公安雁塔分局民警将被告人千某某及上述吸毒人员均在吸毒现场抓获。期间,徐博为逃避抓捕,将吸毒工具从卧室窗户扔向楼下花丛,其躲在卧室窗外的空调外挂机上不幸坠落身亡,经鉴定,徐博心血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微信记录、检测报告等;
2、证人刘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千某某一次容留三人在其住所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千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平静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千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从宽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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