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诉刑诉〔2019〕900号
被告人华东,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11970********,汉族,专科文化,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苑**号**室,原无锡市梁溪区**街道**办公室主任。被告人华东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无锡市梁溪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我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我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梁溪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华东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非国家工作人受贿
被告人华东在担任原无锡市崇安区**街道**社区党总支书记期间,利用全面负责**社区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无锡市**发展有限公司、江阴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等人贿赂的人民币合计126.29396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1.被告人华东于2009年11月,通过低价购房的形式,非法收受无锡市**发展有限公司贿赂的人民币124.29396万元,为该公司开发**汽配城提供帮助。
2.201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华东在云南昆明一宾馆内非法收受江阴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万元,为其承接**市场工程提供帮助。
二、职务侵占
2011年5月,无锡**集团与无锡市**发展有限公司解除广益汽配城项目合作关系,并约定由无锡市**发展有限公司分多次返还无锡**集团的出资及收益。被告人华东利用担任无锡**集团总经理及**社区党总支书记的职务便利,私自与无锡市**发展有限公司约定,将其中100万收益交由被告人华东本人,由其非法占为己有。
被告人华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由其家属退出赃款226.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履历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集团工商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液化气地块前期拆迁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据、项目合作合同书、借款合同、记账凭证、解除合同的协议书、案发经过等书证;
2丁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卢某某、涂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华东的供述;
4梁溪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东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华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华东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毅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华东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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