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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全义盗窃案)_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065号 

被告人华全义,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81988********,壮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号,现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工地。盗窃罪,于2018年6月6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全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华全义先后到厦门市翔安区**镇、德化县**镇、永春县**镇等地,盗走电动车1辆、电动车电池5组26粒,经鉴定价值计人民币1629元(币种下同)。

1、2020年4月27日晚,被告人华全义到厦门市**镇**社区**号一楼外空地上,盗走被害人胡某某爱玛麦SH电动车一部(无法鉴定价值)。

2、2020年5月3日晚,被告人华全义到德化县**镇**大道**号楼楼底地下车库盗走被害人许某某电动车电池5粒,价值226元;随后到该镇**园**号厝楼下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电动车电池5粒,价值228元。电动车均已由被害人找回

3、2020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华全义到永春县**镇**宫内盗走被害人郑某某电动车电池6粒,价值270元;接着到该镇**街**号店门口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电动车电池5粒,价值311元;随后到该镇**村**号后门空地盗走被害人林某甲电动车电池5粒,价值594元。电动车均已由被害人找回。

被告人华全义于2020年5月21日在厦门市海沧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林某乙证言;

3.被害人林某甲等人陈述;

4.被告人华全义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全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全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全义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华全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燕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华全义现羁押于永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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