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1〕62号
被告人华广利,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4********,汉族,文盲,无业,住射阳县**镇**村**组**号。因盗窃,于1998年10月被盐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1年9月27日、2004年1月5日、2010年10月19日、2016年5月26日、2018年9月11日、2019年11月6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5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广利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被告人华广利在射阳县**镇境内盗窃作案2起,窃得白酒、羊肉、裤子等物,所窃现金及物品共计人民币 1732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华广利至射阳县**镇**小区被害人方某某经营的**饭店,窃得饭店内的现金人民币420元、五粮醇牌白酒4瓶、柔和双沟牌白酒3瓶、泸州国贸牌白酒3瓶、熟羊肉3斤、熟鹅1只、豆油17斤。经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312元。
2.当日晚,被告人华广利至射阳县**镇**小区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门市,窃得门市内黑色长裤1条。
被告人华广利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赔偿被害人方某某2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方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华广利的供述与辩解;
4.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射阳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广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广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华广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华广利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小娟
检察官助理:丁瑞娟
2021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华广利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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