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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德广盗窃案)_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华德广,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68********汉族文盲务工人员,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乡**村**号。被告人华德广曾因盗窃,分别于2012年1月20日、2014年12月26日,被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张家港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五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5月16日、2014年1月13日、2016年4月19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9月24日释放。被告人华德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德广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华德广于2020年11月17日上午,至常熟市**镇车**村**号欲实施盗窃,因被他人发现而作案未遂;后又至常熟市**镇**村**号,采用溜门入户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方某甲放在该户卧室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700元及黄金戒指1枚。

被告人华德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赃款已被公安机关追缴。

2021年1月29日,被告人华德广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首饰包装盒照片、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甲、方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华德广的供述与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德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德广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华德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华德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樊  力

检察官助理:王恒伟

2021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华德广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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