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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斌诈骗、信用卡诈骗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华斌,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9011987********,云南省大理市人,白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大理市**镇**村委**号。2019年8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7日由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斌涉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华斌以诱骗被害人刘某某帮其代还信用卡后借故逃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9200元。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华斌又以同样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奚某某人民币21921元。

2、2017年9月27日,被告人华斌在被害人谭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被害人谭某某身份信息,办理一张光大银行白金信用卡,后被告人华斌自2017年12月12日开始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截止2019年3月8日共欠款153437.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报案及陈述、书证、证人证言、视频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斌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华斌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澍

2020年2月25日

附:1、侦查卷2卷;

2、被告人华斌先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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