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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明星故意杀人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二分院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华明星,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1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明星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罹患精神分裂症并对生活境遇长期不满,被告人华明星遂产生杀害其外婆章某某(女,本案死者,殁年75岁)后让法院判处其死刑的想法。2019年11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华明星在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陈某某租住屋堂屋内,持菜刀朝章某某头、颈部砍击,直至章某某死亡。随后,被告人华明星拿着菜刀到屋外,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章某某系头、颈部联合损伤大失血死亡;被告人华明星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案发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照片等物证;

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重庆市开州区精神卫生中心门诊病历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廖某某、计某某、周某某、华某甲、华某乙等的证言;

4.被告人华明星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DNA鉴定书、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明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明星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明星犯罪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华明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凯铭

检察官助理:钟兴全

2020年4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华明星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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