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710号
被告人华月泉,曾用名华湖南,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85********,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于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月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林清伟(另案处理)等人在菲律宾**特区组织针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集团。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华月泉出境至菲律宾**,伙同粱某某、蔡某某、张某甲(均已判刑)及华某某、陈某某、谢某甲、赖某甲、赖某乙、黄某甲、宋某甲、谢某某、钟某某、张某乙、赖某丙、徐某某、张某丙、曾某甲、邱某甲、曾某乙、黄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受雇参与上述犯罪集团。该诈骗集团通过统一管理、部门分工、划分层级、集中食宿的公司化方式运作,设置业务部、客服部、网络技术部、财务部、洗钱部等部门。其中,业务部层级划分为业务员、组长、管理,在同一大楼相对封闭的办公区域里划分出A区、B区、C区,共同从事诈骗活动,并以统一财务系统根据业绩情况按比例提成诈骗违法所得。其中,业务员负责在“陌陌”“微信”、“钉钉”等社交软件上寻找被害人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再以高回报为诱饵,引诱被害人在该诈骗集团提供的 “掌上彩票”(后改名“掌上智投”)APP上充值赌博,当投注金额较小时,诈骗集团操纵上述APP让被害人赢利,随着被害人投注金额的增加,业务员的上级管理人员会接手继续诈骗,待被害人投注金额较大后不予提现,随即以须充值一定金额成为会员,或者充值一定金额解冻账户才能取现等虚假理由要求被害人继续充值,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
2019年6月12日至12月5日间,被告人华月泉从中国大陆出境加入该诈骗集团成为业务部业务员,代号“华佗”,获利至少99500元(人民币,下同)。
根据已报案被害人的情况统计,仅2019年7月22日至11月15日间,该诈骗集团先后诈骗被害人吴某某钱款12347l 元、被害人李某某钱款522842元、被害人刘某某钱款76790元、被害人廖某某钱款99651.98元、被害人牛某某钱款45200元、被害人安某某钱款956844元,共计1824798.98元。案发后,被害人吴某某从梁某某取得钱款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转账记录、出入境查询结果、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号截图、调取证据清单、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丁、宋某乙、谢某甲、华某某、邱某乙、宋某丙、赖某丁的证言以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廖某某、牛某某、安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华月泉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提取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月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月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不特定多数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华月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岳翔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华月泉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程序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