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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于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街道**路**小区**栋**单元**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9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东县**镇**街**号**幢**单元**室,现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乾县灵源镇孝义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公寓东院3615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华某某、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至2020年8月,被告人华某某、于某某、何某某先后各自在大发棋牌(后更名为“盛世棋牌”)APP上赌博,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发放打火机等方式,让他人扫描自己在大发棋牌APP上的专属二维码成为下线,从而发展赌客参与赌博,从该赌博网站上获取利润分成。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被告人华某某开始利用大发棋牌APP参与赌博并发展赌客参与赌博,截止被抓获,从该赌博网站非法获取利润人民币235912.31元。

2.2018年底,被告人于某某开始利用大发棋牌APP参与赌博并发展赌客参与赌博,截止被抓获,从该赌博网站非法获取利润人民币297093.18元。

3.2019年4月,被告人何某某开始利用大发棋牌APP参与赌博并发展赌客参与赌博,截止被抓获,从该赌博网站非法获取利润人民币206892.07元。

另查明:2020年9月9日,华某某妻子某某退缴华某某开设赌场违法所得人民币235912.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银行卡等物证;2.手机截屏图片、刑事判决书、退缴赃款凭证等书证;3.证人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华某某、于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人身检查、搜查、扣押等笔录;6.手机录屏光碟、远程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于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于某某、何某某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人民币分别达2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于某某、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华某某家属主动代其退缴违法所得全部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建议对被告人华某某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与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检察官助理  刘大江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华某某、于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视频截图、讯问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暂存于清镇市公安局。

5.冯某某退缴的235912.31元暂存于清镇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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