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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何某某赌博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946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村*****号,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幢***室。因寻衅滋事,于1999年9月14日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因赌博,于2004年3月27日被富阳市公安局治安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09年3月9日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嫖娼,于2009年9月10日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09年9月10日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 000元;因吸毒,于2009年11月26日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11月30日被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赌博,于2016年12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小名“**”),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1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村***号,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幢***室。因赌博,于2006年9月22日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 0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09年2月27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 0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9月10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2011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何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华某某伙同李某某、黄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组织、招引赌博人员余某某、叶某某等人,在本市富阳区**街道*****幢***室,采用扑克牌“梭哈”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钱人民币1 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华某某提供赌博场所,获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

2020年1月8日至14日间,被告人华某某、何某某伙同应某某、黄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组织、招引赌博人员余某某、叶某某等人,在同一地点,采用同样的方式聚众赌博4次,从中抽取头钱人民币6 500余元。其中,被告人何某某参与组织赌博3场次,抽取头钱人民币6 000余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组织他人聚众赌博,一年内抽头获利5 000元以上,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琰婷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187********)、何某某(136********)现住原处。

2.案卷材料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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