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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二部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居委会**组,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楼**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天鹅洲开发区**街**组**号,住湖北省石首市横沟市**村**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华某某刘某某两人在荆州市沙市区**小区回收旧衣服回家进行分类整理时,华某某在被害人李某某丢弃的旧衣物中发现一个红色包,包内有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储蓄卡及一张纸条,纸条上写着2行6位数的密码。同日21时许,华某某刘某某两人一起前往沙市区**市场内的农业银行自助机取钱,两人用拾到的农业银行卡和密码在自助机上进行操作,取走17000元,后又在荆州市沙市区**小区门口建行自助机取走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华某某刘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主动退赃,将19000元退还给被害人李某某,取得被害人李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指认照片等物证;2.银行卡交易明细、会员卡复印件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女儿张某某的陈述;4.取款视频刻录光盘等听资料、电子数据;5.被告人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刘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芸安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楼**房**,联系电话1887407****;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石首市横沟市**村**组,联系电话13986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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