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0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29日被高新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19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南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29日被高新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19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南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张某乙,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0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委**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29日被高新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9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华某某三人在高新区桃园路与汉江北路路口芳草园小区外路边合谋实施诈骗,由华某某搭讪受害的76岁老人侯某某,由张某甲扮演卖药的人,张某乙扮演收购药材的人,张某甲称急需用钱要卖掉手中的名贵中药(直径约2厘米的椭球状白色干果,网上售价9元1斤,实际为五眼子),华某某先以100元1颗从张某甲处购买1颗,然后带侯某某一起到附近不远处躲藏的张某乙处以200元1颗的价格卖给张某乙,骗取侯某某的信任后,让侯某某出资3000元购买张某甲手中剩下的三十多颗五眼子,然后让侯某某去找张某乙卖药,在侯某某去找张某乙的途中,华某某打电话通知张某乙,三人趁机逃离现场后分赃。2019年9月28日上午8时许,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又以同样的手段对杨某某实施诈骗,骗取其钱财3200元;2019年10月18日9时许,三人又以同样的手段,在高新区米庄街菜市场附近诈骗陈某某23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名被告人指认诈骗所用工具五眼子的照片及淘宝网五眼子售价截图;被告人张某乙指认其诈骗时所穿衣物、使用的交通工具、骗钱、分钱的地点;证人、被害人指认被告人的照片;被害人指认被告人作案工具的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被告人基本信息、关于杨某某被街头诈骗案视频侦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侯某某、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 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侯某某、杨某某被诈骗视频、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俊伟
2020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张某甲现被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张某乙现被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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