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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游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_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83********,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浠水县人,粮农×务工),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组**号。

辩护人杨建茂,云南坤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30521510207070。

被告人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浠水县人,粮农**网约车驾驶员),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组**号。

辩护人赵兴永,云南坤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30521510207070。

上述二名被告人于2020年7月2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龙陵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游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游某某受雇他人以9000元的价格包车,从湖北省浠水驾驶车牌号为鄂******的越野车到云南接运缅甸人;同时,被告人华某某受他人安排随车前往并负责接洽接运事宜。2020年7月1日凌晨1时许,二人驾车到达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后接得了4名缅甸国人员,当日凌晨4时20分,二人驾驶车辆从杭瑞高速公路欲返回湖北,经龙陵段,途经芒颜边境检查站执勤口岸时被查获,当场从该车辆内查获无合法证件进入中国内地的4名缅甸国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盘问、扣押、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游某某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受雇他人非法运送4名缅甸国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具有坦白,且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磊

助理检察官:陈秀娟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游某某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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