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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陆某某开设赌场案)_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海检一部刑诉〔2019〕497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7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兴化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巷**号)。被告人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刑事拘留,12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兴化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8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兴化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巷**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兴化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华某某、陆某某均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华某某自2018年6、7月份至12月底,在“牛元帅”手机APP中建立群号为13****的牛友群,组织本市海陵区居民王某某等群成员,通过在该群中玩“牛牛”游戏、根据游戏结果结算赌资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陆某某自2018年10月中旬至12月底,协助被告人华某某向赌客索要垫付赌资、结算赌资等。其中2018年10月29日至11月1日、11月30日至12月3日,该赌博群涉案赌资合计人民币60余万元。

归案后,被告人华某某、陆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退出赃款人民币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提取的手机截图照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华某某、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制作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陆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华某某、陆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某某、陆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宏俊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陆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1377577****)。

2.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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